新店基督長老教會文教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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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宗旨,為宣揚基督的愛,紀念信仰前輩暨熱心會友,愛神愛人,互助互愛的精神,鼓勵本教會及協助會外青年學生努力向上,服事教會及服務社會為宗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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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定名為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店教會文教基金管理委員會」從事文教基金專戶之管理與運作,其相關事務之計劃、執行、與評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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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本會設置委員九名。由本會牧師,教育、傳道牧養、社區學童、財務等部長,青少年輔導二名,及捐獻會友代表二名組成,並公推一名主任委員掌理會務,由小會書記擔任書記協助推動會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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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本文教基金經費之來源及運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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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接受會友與慕道友或社會熱心人士之捐獻。以「文教基金」項下列管。 凡個人一次捐獻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者,得同意其指定基金名義,並於每年和會手冊陳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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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本基金以定存為原則。其他理財運作悉依管理委員會議決案指示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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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本文教基金專案帳務由本教會財務會計部門負責。其執行運作悉依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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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文教基金之辦理範圍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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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鼓勵會內青年就讀本宗神學院之獎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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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本會傳教者子女就學獎學金。學雜費全額發放,但須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上,操行成績75分﹝乙﹞以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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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高中﹝含高職﹞以上至大專院校﹝學士﹞學生之獎學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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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各級學校﹝自高中至大專院校含博士班﹞學生清寒獎助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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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選定新店國小之學生貧困生活照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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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選定新店國小之單親或需要照顧之兒童陪讀班或陪讀班畢業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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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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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有利於傳播上帝的愛,以鼓勵青年上進及導善社會風氣之事項,得以專案辦 理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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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各項有關執行之標準、資格、條件、金額等細節另行訂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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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
第五項專案辦理部份,如委託會外機構辦理,得派代表參與擔任評審委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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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本文教基金之撥付使用原則。悉依本章程第五條各款所訂定給付標準,核算次年度所需資金專案撥交備用。遇有特殊情形需要追加預算得提交委員會議決。 前項年度所需資金由文教基金名下撥付支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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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本章程經本教會小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本章程於2007年9月2日第477回小會會議通過在案。第一次修正於2008年 4 月 13 日第485回小會接納。第二次修正於2012年5月 27 日第537回小會接納。第三次修正於2013年04月 07 日第544回小會接納。 |